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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函知為因應健保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應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
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12月6日以健保醫字第1110663876號函函知,為因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以下稱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應配合修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一案,請協助提醒會員依說明辦理。
一、 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5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307號函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
訊方案」辦理。
二、 為利部分負擔新制政策推動,該署於「111年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編列部分負擔新制改版獎勵,其獎勵摘要如下:
(一) 於部分負擔新制公告實施前,完成修正且上傳「預檢」作業者,每家獎勵1,000點。
(二) 於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次月底前,完成以部分負擔新制「申報」者,每家獎勵2,000點。
三、 有關部分負擔新制實施時間仍須評估疫情及經濟復甦情形,考量今年度預算無法保留至明年,建請會員於今(111)年底前儘速進行預檢,以利已改版之院所符合上述說明二(一)預檢獎勵金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