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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17 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核酸檢驗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逕行核付檢驗機構,不須由健保署代為撥付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核酸檢驗費用,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逕行核付檢驗機構,不須由健保署代為撥付,如下說明。

  (一)依據11092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醫聯字第第1100001124號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830日健保醫字第1100011518號函辦理。

  (二)重點略以:

     1.抗原快篩試劑費用併每月健保醫療費用申報及核付,維持不變。

     2.核酸檢驗費用由採檢醫事機構併每月健保醫療費用申報,健保署定期(每星期)提供申報資料予疾病管制署,由疾病管制署核算後逕行核付予指定檢驗機構,以縮短核銷行政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