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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診所設立須知 :
  1. 請先向公會索取或自行上網下載開業準備文件及填寫表單。
  2. 診所之區別(如東區)、里別、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3. 填寫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4. 診所應完成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
  5. 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計算後不得超出房屋所有權狀室內面積。使用樓板面積得以房屋所有權狀面積為準。
  6. 房屋違建增建部分、地下室(建物使用執照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
  7. 滅火器一層樓備2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8. 診所每一樓層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
  9.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10.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第85條規定。
  11. 診所登記名稱請先向公會查詢是否重覆。
  12. 調劑室應有六平方公尺以上,並設洗滌、擦手設備,應專設加鎖櫥櫃儲藏管制藥品。
  13. 設有觀察病床須備護理人員一名、二位醫師需配置一位護理人員。
  14. 診所應有獨立出入口,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15. 二至六樓須設置避難緩降機。
  16. 診所如有擅自破壞建築構造,將原有二戶打通擴大營業範圍(兩個門 牌號碼),應事先向都市發展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及戶數變更手續。
  17. 勘查現場當天請備妥負責人私章、紅色印泥。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由勘查人員當場勘驗‧

洽詢電話:(049)2222473南投縣政府衛生局轉醫政課

 
 
 
 
項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設置標準/區分/項目

專 科 診 所

一 般 診 所

備 註

一、
名稱

某某診所。
某某(科別)科診所。
某某聯合診所。
某某(科別)科聯合診所。

某某診所。
某某聯合診所。

「聯合診所」:
係指醫師二人以上聯合診療者。

二、
診療科別

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設置。

一般科。

醫療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專科診所,其依原「醫院診所管理規則」所定之細分科為診療科別者,得依該細分科繼續開業。

三、
人員

(一)醫師

負責醫師應具有專科醫師資格。

各診療科均應有該科專科醫師一人以上。

設洗腎治療床(台)者,每十五床應有醫師一人。

負責醫師應經二年以上醫師訓練。

所稱醫師訓練,係指醫療法第十五條所稱之醫師訓練。

專科診所診療科別,得依其負責醫師所具專科醫師資格之專科別設置,但以設二科為限。

醫療法公布施行前設立之專科診所,其負責醫師得免具專科醫師資格,並得就其原登記診療科別繼續開業,但以二科為限。醫療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專科醫院,其願變更為診所時,亦同。

(二)護產
人員

(1)每兩位醫師應有一人

(2)設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數:觀察病床,應有一人以上

門診手術室、產房、供應室,應有一人以上流用

嬰兒室應有一人以上

設洗腎治療床(台)者,每四床(台)應有一人

每兩位醫師應有一人

設觀察病床者,應另有一人以上

未設置護理人員者,護理工作之執行應符合護理人員專業法規或有關法令之規定。

婦產科診所,其每月平均分娩業務量在十人以下者標準(2)之護產人員得以一人流用。

(三)其他

視業務需要設置藥劑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

同上列「專科診所」之標準。

未設置本欄所列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之執行應符合各該類人員專業法規或有關法令之規定。

四、
設施

應有診療室及候診場所。

視需要設置九床以下之觀察病床。

應有病歷放置場所,並有專人管理。

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

視需要設置調劑設備。

視需要設置檢驗設備。

視需要設置放射線設備。

婦產科得視需要設置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供應室;外科得視需要置門診手術室、供應室。

應有診療室及候診場所。

視需要設置九床以下之觀察病床。

應有病歷放置場所,並有專人管理。

應有清潔及消毒設備

視需要設置調劑設備

視需要設置檢驗室設備。

視需要設置放射線設備。

放射線設備防護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婦產科診所、門診手術室與產房,得合併使用。

門診手術室基本設備,包括如下:
(1) 麻醉設備。
(2) 手術台:每一門診手術室設一台為限。
(3) 抽吸設備。
(4) 醫用氣體設備。
(5) 器械台。
(6) X光片看片機。
(7) 無影燈及補助燈。
(8) 手術包。
(9) 急救設備。

產房基本設備,包括如下:
(1)產台。
(2)真空吸引機。
(3)照明燈。
(4)器械台。
(5)產包。
(6)醫用氣體設備。
(7)抽吸設備。
(8)急救設備。

嬰兒室基本設備,包括如下:
(1) 嬰兒床。
(2) 空調設備。
(3) 嬰兒保溫設備。
(4) 調奶設備:備有工作 檯、清潔消毒設備及 奶品貯存與冷藏設 備。

五、
其他

建築物構造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

診療室及候診場所寬敞、通風、光線充足。

所內外環境衛生良好,蚊、蠅、鼠害之防治有適當措施。

適當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建築物構造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

診療室及候診場所寬敞、通風、光線充足。

所內外環境衛生良好,蚊、蠅、鼠害之防治有適當措施。

適當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項
聯合診所管理辦法:
 

94年11月7日衛署醫字第0940219910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診所,指二家以上診所、中醫診所或牙醫診所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分別執行門診業務者。

第三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各自獨立設置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各該診所名稱應依規定分別辦理。
  2. 診療科別應依規定分別登記設置。
  3. 診療室之隔間應與其他診所明確區隔。
  4. 診所獨立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應符合規定。
  5. 診所視需要設置之其他設施應與診療室鄰接且與其他診所隔間明確區隔。

第四條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應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任:

  1. 市招。
  2. 候診場所。
  3. 觀察病床在九張以下,設有婦產科診所者得設置十張以下產科病床;個別診所不得另設觀察病床或產科病床。
  4. 清潔、消毒設備及醫療廢棄物處理。
  5. 共同使用區域內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6. 緊急供電設備。

第五條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得共同設置使用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負共同責任:

  1. 病歷:
    (一)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
    (二)個別診所停、歇業時,其病歷應由其他診所
    繼續保存。
    (三)聯合診所停業時,對其病歷仍應依規定負
    共同保存責任。
  2. 調劑部門,應有專任藥事人員。
  3. 檢驗部門,應有專任醫事檢驗人員。
  4. 放射線設備,應有專任放射線技術人員。但僅設牙醫放射線設備者,得不受限制。

第六條 p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得登記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仍應依規定登記於各該診所。 聯合診所共同使用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得登記執業於任一家診所。但各該獨立設置之設施,其所應置之醫事人員仍應依規定登記執業於各該診所。

第七條 聯合診所之調劑、檢驗等部門,得由藥局、醫事檢驗所等醫事機構聯合設置。

第八條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除應分別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外,並應檢具共同合約書及負共同責任之切結書,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共同合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聯合診所之各該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名稱。
  2. 聯合診所之管理原則與方式。
  3. 共同市招及其他共同使用之設施。
  4. 共同使用設施之管理責任歸屬。
  5. 各該診所與其他醫事機構及共同使用設施之配置簡圖。

第九條 聯合診所之任一診所與相關之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使用之設施有變更時,均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聯合診所之設置,其場所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使用聯合門診名稱者,得繼續使用,至歇業為止。

第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項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證照申請】

醫療院所-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始可購買管制藥品,若診所處方釋出可只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檢附資料1.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2.開業執照影本3.執業執照影本連同申請書郵寄管制藥品管理局100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6號

醫 師-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始可開立管制藥品處方,若診所只使用第四級管制藥 品時可只申請登記證。診所每位醫師須個別申請使用執照方可使用第一、二、 三級管制藥品,醫師有任何異動情形該使用執照不須作變更。檢附執業執照 影本及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連同申請書郵寄管制藥品管理局。

【使 用】

第一、二、三級藥品之使用須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第四級藥品之使用開立一般診所處方箋即可。

【登載申報】

應於診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
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半年報(一月及七月),第四級管制藥品年報(一月)。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但無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者亦須每半年分別向衛生局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保存-簿冊、單據(進貨單、發票、購入證明)及專用處方箋應保存五年。

【保 管】

專用櫥櫃-需加鎖放置第一、二、三級管制藥品。
銷毀時-向衛生局申請核准後會同衛生局共同為之。
調劑或使用後殘量的銷毀-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毀並製作記錄備查。
減損時-應立即報請衛生局查核,並於減損七日內向管制藥品管理局申報。
減損涉及失竊時-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再向衛生局申請查核。
轉讓時-第三、四級可作轉讓,第一、二級管制藥品除停、歇業外不得借貸轉讓。

【變 更】

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載內容變更應自事實發生日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歇 業】

管制藥品登記證必須繳還,使用執照不須繳還。管制藥品之處理方式有三:

銷毀-向衛生局申請核准後會同衛生局共同銷毀。
轉讓-第一至四級藥品均可轉讓。
列報結清-庫存使用完畢列報結清。

    • 管制藥品使用手冊歡迎洽本會免費索取,專用處方箋及登記簿冊本會均有售。
    • 管制藥品開放網路申報了,敬請多加利用!網址: cdmis.nbcd.gov.tw
    • 管制藥品管理局(02)-23975006
項
台中市各分區稅捐機關一覽表
    所屬國稅局
    區別
    地 址
    電話
    台中市分局 西屯區 南屯區

    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

    04-22588181
    民權稽徵所 中西區 北區

    西區民權路99-1號

    04-22223101
    大智稽徵所 東區 南區

    南區復興路二段78號7樓

    04-22612821
    東山稽徵所 北屯區

    北屯區北平路三段38號

    04-22372430

印花稅法規定: 醫療院所開立收據,應按金額貼足千分之4印花稅票(至郵局購買),亦即健保部分以外,每250元應貼印花稅票1元,金額低於250元則免。違者按漏貼稅額處5-15倍罰鍰,敬請注意配合。

項
台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
項
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廠商參考名單
  1. 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TEL:(04)22609135
  2.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4)22600806

計價方式:基本量5公斤,季繳3000元 / 基本量10公斤,季繳3900元(請自行再與廠商詳細確認合約內容及計價方式)

◎廢水定影液、顯影液代清除廠商參考名單:

豐輝股份有限公司 TEL:(05)5574471/5574478

*公會合約價為不限量年繳2400元

項
診所協會入會申請表
項
醫事機構健保特約流程
項
申請廣告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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