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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15 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81.04.01 起實施
82.03.20 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8.03.22 第2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03.25 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03.10 第2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
103.03.16第2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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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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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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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為增進會員之親睦及福利,依據南投縣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第5條第9款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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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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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定名為「南投縣醫師公會會員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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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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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設於公會會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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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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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以公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享有本會所定之一切福利措施,並負繳納福利互助費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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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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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本會暫辦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傷病給付.退休給付.喪葬給付等互助項目以及會員間之親睦聯誼等福利活動,並得増辦其他項目。(福利互助支給付標準列於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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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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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恢復資格--會員喪失公會會員資格後再恢復資格者,其會員資歷除中段期間不與計算外,前後年資可累計計算之。但中斷期間內發生之福利互助事由不得申請補助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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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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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年資--會員請領退休給付後再重新入會時,其年資以新入會員視之,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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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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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會員--會員退出公會後仍居住本縣者,得繼積繳納會費為名譽會員,並享有本會所定之一切互助福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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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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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資格喪失--(1)會員退出公會轉入他縣市視為退出本會,除符合退休給付之有關規定外,不得要求退回所繳會費,亦不得請求繼續繳納會費為名譽會員。(2)會員若欠繳會費達2次,經催告後仍不繳者視為自動退會,除失去會員或名譽會員資格不得要求退回所繳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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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與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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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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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資格及任期--本或設管理委員及監查委員,分別由公會在任中全體理監事擔任。委員任期配合公會每屆理監事任期,任期至理監事任滿日為止,後由每屆改選之理監事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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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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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本會管理委員會,以公會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公會常務理事為當然常務委員,其餘管理委員由公會理事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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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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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委員會--本會監查委員會以公會常務監事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公會監事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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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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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人員--本會置秘書一名、助理秘書若干名,均由公會會務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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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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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及會務人員待遇--本會委員及秘書、助理祕書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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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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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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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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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1)會費及互助金給付標準之議決。(2)會員申請互助金之審核與發放。(3)互助金之運用及各項計畫之議決。(4)報告年度預算、決算。(5)議決會務及其他提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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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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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監查委員會之職權如下:(1)監查各項會務及稽查財務執行情形。(2)稽查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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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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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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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會議之規定事項:(1)本會管理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但必要時的隨時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共同召集之,並推舉其中一人擔任主席。(2)出席與決議:本會各委員會之審查、決議等事項應經各該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3)聯席會議:本會會議時間配合公會理監事會議為原則;如有必要時亦可單獨召開。(4)會議通知:會議時間、地點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委員;通知書並應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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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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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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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來源--本會福利互助之經費來源如下:(1)會員繳納之福利互助費,每人每月暫定100元,於繳納公會會費時同時繳納。(2)孳息收入與互助金給付之結餘及經費運用之收益。(3)公會補助(4)上級公會補助。(5)其他樂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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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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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運用--本會互助費分為基金與責任準備金二部份,均應存入金融機關保管。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投資於公債、庫劵及其他會員福利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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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互助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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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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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申請給付之時限、標準及具領人資格。互助金按下列各項規定之限時、標準及具領人資格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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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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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補助:(需附結婚證書影本、戶籍謄本各乙份)資格(1)自結婚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後結婚者即可申請給付。(2)每名會員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3)夫、妻同為會員者,可依(1)、(2)款同時申請。(4)須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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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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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須附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各乙份)(1)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滿10個月生產者,始可申請給付。(2)每名會員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3)夫、妻同為會員者,可依(1)、(2)款同時申請。(4)須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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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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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補助:(須附住院證明書一份)(1)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後,因傷病而住院,每名補助新台幣2,000元整。(2)每年以申請2次為限。(3)須由會員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提出申請、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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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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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給付:(附公會退會證明,並在醫師證明書背面加註已請領退會給付)(1)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滿10年後,始可申請給付。(2)給付標準:(單位元)60×N(繳納會費次數)(3)須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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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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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給付:(需附死亡證書及除籍戶籍謄本各乙份)(1)會員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後死亡者及可提出申請。(2)給付標準:1、入互助會未滿1年者給付5,000元。2、入互助會每滿1年加計1,000元。(3)可由親屬提出申請、具領,具領之親屬順位如下: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4)會員配偶(一人為限)死亡者的申請喪葬補助費以會員給付金額二分之一計,惟下限2,500元、上限10,000元;會員父母死亡者的申請喪葬補助費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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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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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金使用範圍應在本會規範項目內支付,不得任意移作他用,如有舉辦各種對會員有意之事,要經本會委員開會決議後方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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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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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前條互助項目之申請,應於自互助事時發生日起2個月內提出,否則已放棄權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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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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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本會會員救護助項目之申請,應先填具給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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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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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審核--本會對會員申請給付金之條件,應先由本會秘書初審,如有不核規定者,須即將審核情形通知申請人。其符合規定者提管理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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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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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不時之處罰--會員領取互助金,如有詐欺或不時行為者,應予追究收回,並賠償本會所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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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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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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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盡事宜之處理--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本會管理委員會討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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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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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與修改--本辦法經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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