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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醫師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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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名稱
會員代表大會
職  掌
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決算,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議決各種章則及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等。
 
名  單


洪弘昌 洪世昌 莊宗芳 彭憲文 彭憲文

翁益強 嚴元鴻 鐘光廷 陳銘智 許鵬飛

詹建盛 簡美華 周亞中 李澤霖 陳信宏

廖志得 吳中豪 阮千文 王斯弘 何旭育

蔡友倫 許維堅 林俊媛 黃介良 曾漢棋

鄭高奇 洪一敬 張志傑 楊惟凱 蔡文龍

姚美輝 王國榮 李嵩舜 游尚翃 戴偉竣

吳鴻儀 蘇世強 陳恒順 林中正 李滿堂

熊立楷 李文車 楊國坤 蔡哲宏 林青沅

何君彥 王俊傑 詹孟昌 曾光宏 郭佳隴

陳宏麟 林淙鈞 林榮津 楊明翰 林慈龍

張楚武 王丕振 謝輝龍 莊碧焜 陳榕生

詹德欽 謝明哲 張評迪 蕭志界 陳義本

曾孝明 劉興潮 鄭伯智 洪至良 林柏雄


             
   
 
組織名稱
監事會
職  掌
負責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及監察本會財產等事項。
 
常務監事

姚美輝

監  事

詹建盛 郭佳隴 蕭志界 劉興潮

 
組織名稱
理事會
職  掌
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審定會務業務年度計劃及預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等。
 
理 事 長
洪一敬
常務理事

莊宗芳 王國榮 徐慰慈 莊碧焜

理  事



鐘光廷 周亞中 陳祖永 蔡友倫

藍祚鴻 蘇世強 陳宏麟 曾光宏

張評迪 洪至良




 

   
 
組織名稱
醫事法規委員會
職  掌
各種醫事法規之研究
委  員

 
組織名稱
醫療政策委員會
職  掌
有關全民健保體制、法規、總額之研究與對策
委   員

   
 
組織名稱
學術教育委員會
職  掌
繼續教育、學術活動等之研辦。
委   員
   
 
組織名稱
福祉委員會
職  掌
會員福祉、康樂活動事務之研究規劃。
委  員


 
組織名稱
資訊委員會
職  掌
維護本會網站,公佈各項資料及訊息。
委   員

總 幹 事
劉碧優
   
 
組織名稱
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委員
職  掌
醫學倫理、醫事審議案件、會員紀律懲處辦法、醫事違規案件、爭議案件。
委   員

 

南投縣醫師公會章程
於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 
       南投縣政府82.04.01(82)投府 
     設行字第3852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醫師公會。

第2條: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醫學與醫術,協助推行公共衛生,增進社會福祉,以及增進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3條:
本會組織以南投縣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5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宣揚醫道事項。
2、
關於振興醫學事項。
3、
關於增進醫術進步事項。
4、
關於建議制定衛生法令事項。
5、
關於指導及推行公共衛生事項
6、
關於設計及推行醫療救濟事項。
7、
關於維護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事項。
8、
關於改善醫療經營及改進醫療資材事項。
9、
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10、
其他為達成目的上必要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6條:
凡領有醫師證書,在本區域內執業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入會時,需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交有關證件,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暨當期會費;領得會員證書後,使得為本會會員。
第7條:
本會員入會、退會及入會登記事項之變更,依照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辦理之。
第8條:
本會會員設立之醫院診所名稱或名稱之變更,均不得與已有之醫院診所名稱相同、類似,並不得有損醫譽或其他理事會認為不妥之名稱 。
第9條:
本會會員應尊重醫師之倫理暨本會之團體精神之公約,並不得利用報紙、電台、電視、傳單、海報等傳播媒介,為經歷、技術、報酬或藉他人名義刊登銘謝啟事、推介啟事或公開答問等方式之宣傳。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
被遞奪公權者。
2、
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照1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
3、
精神異常者。
4、
聾啞盲者。
第11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1、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諸權。
2、
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12條: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1、
遵守各級醫師公會之公約與章程。
2、
服從各級醫師公會之決議事項。
3、
擔任本會推舉及指定之職務。
4、
按期繳納會費。
5、
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6、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13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其事之一者,經理監事聯席會之會議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與予警告、停權、自動退會、除名之處分。
1、
違反醫師公約者。
2、
違反各級醫師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3、
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偽醫執行醫療業務者。
4、
違反醫師公會會籍登記規則者。
5、
欠繳會費達6個月以上,經第一次催繳會費通知,未以書面或親自至本會陳述意見;再經第二次催繳會費通知,於文到10日內未繳者,視為自動退會。並呈報衛生主管機關,副本檢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以示同未加入醫師公會處理。
第14條:
前條開除會籍之處分,受處分人得在收到處份通知一週內,提出申辯、理監事會應就其申辯開會審議之。
第四章 組織章程
第15條:
本會設理事15人組織理事會、監事5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3 人,候補監事1人。
前項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得由理事會提參考名單印入選舉票,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選。
第16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互選之,會員代表選舉簡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第17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並行使其權利,但每一會員代表僅能受一人之委託,委託出席之人數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18條: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19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各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理事、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二以上者,不與補選。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遇有出缺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遞補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20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21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2)召集會員代表大會。(3)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22條: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1)執行理事會決議案。(2)處理日常會務。
第23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1)代表公會。(2)綜理一切會務。
第24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2)監察理事會處理之會務。(3)稽核公會之會計。
第25條:
常務監事會之職權如下:(1)召集監事會。(2)監察會務。
第26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3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27條:
理監事有下列之一者應即解任:(1)被遞奪公權者、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執業執照一年以上之處分期限未滿者、精神異常者、聾啞盲者。(2.)喪失會員資格者。(3)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第28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29條:
刪除
第30條:
本會辦事處設總幹事一名,並得视業務需要設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定另定之。
第31條:
本會基於各項需要,得分別聘請顧問,期任期與該屆理事同。並為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32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定為必要,或會員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33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關於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3分之2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變更。
2、
理監事之罷免。
第34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分別或聯席召開之,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35條:
理監事開會不得委任代表出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36條:
本會經費以下所列各款充之:
1、會員常年會費 2、會員入會費 3、特別捐款 4、資金之孳息 5、臨時會費 6、雜項收入。
第37條:
會員退會時、既納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
第38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39條:
本會經常會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2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40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41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42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關機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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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醫師公會會員福利互助會施行辦法

81.03.15 第15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
81.04.01 起實施
82.03.20 第15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8.03.22 第2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03.25 第22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03.10 第2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
103.03.16第2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制定依據為增進會員之親睦及福利,依據南投縣醫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第5條第9款設置辦法。

第2條:

組織定名為「南投縣醫師公會會員福利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
會址設於公會會館內。
第4條:
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以公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享有本會所定之一切福利措施,並負繳納福利互助費之義務。
第5條:
宗旨--本會暫辦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傷病給付.退休給付.喪葬給付等互助項目以及會員間之親睦聯誼等福利活動,並得増辦其他項目。(福利互助支給付標準列於第19條)
第6條:
會員恢復資格--會員喪失公會會員資格後再恢復資格者,其會員資歷除中段期間不與計算外,前後年資可累計計算之。但中斷期間內發生之福利互助事由不得申請補助或給付。
第7條:
退休後年資--會員請領退休給付後再重新入會時,其年資以新入會員視之,重新起算。
第8條:
名譽會員--會員退出公會後仍居住本縣者,得繼積繳納會費為名譽會員,並享有本會所定之一切互助福利權益。
第9條:
會員資格喪失--(1)會員退出公會轉入他縣市視為退出本會,除符合退休給付之有關規定外,不得要求退回所繳會費,亦不得請求繼續繳納會費為名譽會員。(2)會員若欠繳會費達2次,經催告後仍不繳者視為自動退會,除失去會員或名譽會員資格不得要求退回所繳會費。
第二章 組織與權責
第10條:
委員資格及任期--本或設管理委員及監查委員,分別由公會在任中全體理監事擔任。委員任期配合公會每屆理監事任期,任期至理監事任滿日為止,後由每屆改選之理監事接任。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本會管理委員會,以公會理事長為當然主任委員,公會常務理事為當然常務委員,其餘管理委員由公會理事擔任之。
第12條:
監查委員會--本會監查委員會以公會常務監事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公會監事擔任之。
第13條:
會務人員--本會置秘書一名、助理秘書若干名,均由公會會務人員兼任。
第14條:
委員及會務人員待遇--本會委員及秘書、助理祕書均為無給職。
第15條:
委員會職權:
1、
本會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1)會費及互助金給付標準之議決。(2)會員申請互助金之審核與發放。(3)互助金之運用及各項計畫之議決。(4)報告年度預算、決算。(5)議決會務及其他提議事項。
2、
本會監查委員會之職權如下:(1)監查各項會務及稽查財務執行情形。(2)稽查年度決算及會計報告。
第三章 會  議
第16條:
召開會議之規定事項:(1)本會管理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但必要時的隨時召開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時由常務委員共同召集之,並推舉其中一人擔任主席。(2)出席與決議:本會各委員會之審查、決議等事項應經各該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之。(3)聯席會議:本會會議時間配合公會理監事會議為原則;如有必要時亦可單獨召開。(4)會議通知:會議時間、地點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委員;通知書並應載明召集事由及提議事件。。
第四章 經  費
第17條:
經費來源--本會福利互助之經費來源如下:(1)會員繳納之福利互助費,每人每月暫定100元,於繳納公會會費時同時繳納。(2)孳息收入與互助金給付之結餘及經費運用之收益。(3)公會補助(4)上級公會補助。(5)其他樂捐。
第18條:
經費運用--本會互助費分為基金與責任準備金二部份,均應存入金融機關保管。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投資於公債、庫劵及其他會員福利等事業。
第五章 互助金之給付
第19條:
互助金申請給付之時限、標準及具領人資格。互助金按下列各項規定之限時、標準及具領人資格給付之:
1、
結婚補助:(需附結婚證書影本、戶籍謄本各乙份)資格(1)自結婚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後結婚者即可申請給付。(2)每名會員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3)夫、妻同為會員者,可依(1)、(2)款同時申請。(4)須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具領
2、
生育補助:(須附出生證明、戶籍謄本各乙份)(1)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滿10個月生產者,始可申請給付。(2)每名會員補助新台幣6,000元整。(3)夫、妻同為會員者,可依(1)、(2)款同時申請。(4)須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具領
3、
傷病補助:(須附住院證明書一份)(1)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後,因傷病而住院,每名補助新台幣2,000元整。(2)每年以申請2次為限。(3)須由會員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提出申請、具領。
4、
退休給付:(附公會退會證明,並在醫師證明書背面加註已請領退會給付)(1)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起滿10年後,始可申請給付。(2)給付標準:(單位元)60×N(繳納會費次數)(3)須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具領。
5、
喪葬給付:(需附死亡證書及除籍戶籍謄本各乙份)(1)會員自第1次繳納福利互助費之日後死亡者及可提出申請。(2)給付標準:1、入互助會未滿1年者給付5,000元。2、入互助會每滿1年加計1,000元。(3)可由親屬提出申請、具領,具領之親屬順位如下: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4)會員配偶(一人為限)死亡者的申請喪葬補助費以會員給付金額二分之一計,惟下限2,500元、上限10,000元;會員父母死亡者的申請喪葬補助費3,000元整。
6、
互助金使用範圍應在本會規範項目內支付,不得任意移作他用,如有舉辦各種對會員有意之事,要經本會委員開會決議後方可支付。
第20條:
申請期限--前條互助項目之申請,應於自互助事時發生日起2個月內提出,否則已放棄權利論。
第21條:
申請手續--本會會員救護助項目之申請,應先填具給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之證明文件。
第22條:
申請審核--本會對會員申請給付金之條件,應先由本會秘書初審,如有不核規定者,須即將審核情形通知申請人。其符合規定者提管理委員會審核。
第23條:
詐欺、不時之處罰--會員領取互助金,如有詐欺或不時行為者,應予追究收回,並賠償本會所受損失。
第六章 附  則
第24條:
其他未盡事宜之處理--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本會管理委員會討論修正之。
第25條:
實施與修改--本辦法經公會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南投縣醫師公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1條:
南投縣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業務需要,依據本會章程第31條設置下列6種委員會。

第2條:

本會各委員會之名稱及職掌如下:
1、
醫事法規委員會:關於醫事法規之研究、資料蒐集分析、會員醫事爭議之處理及本會章程之擬定與修改。
2、
全民健康保險對策委員會:有關全民健保體制、法規、總額之研究與對策。
3、
學術教育委員會:會員繼續教育、學術活動之研辦。
4、
福祉委員會:會員福祉、康樂活動事務之研究規劃。
5、
資訊委員會:設立本會網站,公佈本會各項資料及訊息。
6、
醫學倫理暨紀律委員會:會員紀律、懲處意見之研擬。
第3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3人,由本會理事長就本會理監事、會員、專家、學者中遴聘之,置召集委員1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4條:
各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與本會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5條:
各委員會視必要時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
第6條:
各委員會為無給職,但出席委員會議得申領出席費及車馬費。
第7條:
各委員會工作計畫及研究成果,提供本會理監事會參考並可建議全聯會或政府採納。
第8條:
各委員會會務,由本會會務人員兼辦之。
第9條:
各委員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之 。
第10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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